关于公布2010年“百强基层社”评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1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点击:
关于公布2010年“百强基层社”评选结果的通知
供销厅合字【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推动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发展活力,切实发挥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作用,进一步夯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基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在全系统开展了2010年“百强基层社”评选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供销合作社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参加评选。
经过初选、复选及网上公示,共有22个省(区、市)的135家基层社分别入选“销售百强基层社”(以下简称“销售百强”)和“利润百强基层社”(以下简称“利润百强”),其中,65家基层社同时入选“销售百强”和“利润百强”,成为“双百强基层社”。从销售情况看,2010年“销售百强”共实现销售收入293亿元,占全国基层社销售收入总额的21.1%。从利润情况看,2010年“利润百强”共实现利润5.19亿元,占全国基层社利润总额的44.4 %。
总体来看,“百强基层社”呈现以下发展特点:
一是经济实力明显提升。2010年“销售百强”平均实现销售收入2.93亿元,比2007年评选的“销售百强”增长37.6%,第100名实现销售收入9380万元,比2007年第100名多1610万元;“利润百强”平均实现利润总额518.9万元,比2007年“利润百强”增长44.4%,第100名实现利润总额105万元,比2007年第100名多15万元。
二是新兴业务快速发展。“百强基层社”在狠抓日用消费品和农资供应等传统主营业务的同时,积极开拓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2010年“销售百强”的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1.5%和12.6%,比2007年分别降低8.5和23.4个百分点;农副产品加工、旅游、酒店、房地产等新兴业务销售比重已达39.4%,比2007年上升15.4个百分点。通过积极开拓新兴业务,基层社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为更好地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为农服务功能较强。在不断提升经营能力的同时,“百强基层社”十分注重强化服务功能。135家基层社共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640个,平均每家5个,兴办农村综合服务社2132个,平均每家16个。“百强基层社”通过为农民提供专业化、综合化服务,有力推动了当地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是联合发展初现成效。近年来,各地按照总社联合发展的要求,积极引导基层社与系统企业对接,统筹资源,形成规模优势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了快速发展。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供销合作社着力推进系统企业与基层社进行对接,推动县联社直属农资公司、医药公司、石油公司、烟花爆竹公司等与基层社联合发展,实现了双赢。2010年,萧山区社下属城厢供销合作社、瓜沥供销合作社、义盛供销合作社、临浦供销合作社四个基层社入选“双百强基层社”。
五是经营体制不断创新。一些地方大力推动基层社创新经营管理体制,积极组建中心基层社或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用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替代服务功能萎缩的基层社,不断丰富新时期基层社发展形式和发展内涵。这次评选活动中,共有11家中心基层社、8家有限责任公司、1家专业合作社入选“销售百强”和“利润百强”。
但从评选情况看,“百强基层社”主要集中在几个重点省份,江苏、山东、河南、浙江、广东分别有24、15、14、12、7家入选“销售百强”,19、20、10、9、11家入选“利润百强”,其余大部分省份入选数量较少,有些省(区、市)尚无基层社入选。同时,“百强基层社”之间差距也较大。“销售百强”第一名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76.8亿元,第100名仅为9380万元;“利润百强”第一名实现利润总额1.66亿元,第100名仅为105万元。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和重要载体,也是当前供销合作社建设的薄弱环节。为推动各地供销合作社加强基层社建设,总社已将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到系统综合业绩考核中。各地供销合作社也要将基层社建设情况纳入本系统业绩考核体系之中,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推进基层社发展,夯实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基础。要通过现场培训、经验交流及各种媒体,宣传推广“百强基层社”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基层社建设中的示范作用。要以“百强基层社”评选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基层社改革发展的推进力度,推动基层社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经营、组织、服务创新,增强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要加大基层社建设的扶持力度,县以上企业要通过业务对接和联合发展等方式带动基层社发展,各类项目、资金、业务等也要逐步向基层倾斜,尽快扭转基层社的薄弱局面,为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0年“销售百强基层社”名单
2、2010年“利润百强基层社”名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