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电价、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性文件的函
发布时间:2016-05-03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我部先后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出台并实施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着力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主动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形成企业环境守法信用评价,以及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部门共享、联合奖惩机制,在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创新环保监管方式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2015年12月14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335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差别电价通知》),对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色”“黑色”等级的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主要内容是:对“红色”等级企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对“黑色”等级企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
2016年2月3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省财政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见附件2,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环保部门开展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主要内容为:对“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对“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1.0元/立方米。
江苏省印发的《差别电价通知》和《污水处理费通知》,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基础上,运用价格手段,合理提升了高污染企业的经济成本。这将有利于促进企业诚信守法,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稳定达标排放,自觉履行各项环保法定义务,从而有利于逐步扭转 “环境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动联合有关部门,积极运用价格手段的做法,是对环境经济政策的有益探索,是对高污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大胆创新,值得各地方学习借鉴。
现将江苏省印发的《差别电价通知》和《污水处理费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环保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机制,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对环保失信企业的经济制约力度,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的积极作用。
附件:1.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335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