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二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2-1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二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橙志(上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申请。
二、批准泊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等1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四、批准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81家机构资质延续。
五、批准上海化工研究院等38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六、不予批准华侨大学资质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
七、批准淮北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5家机构注销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七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第二项机构中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重新核发,第二项机构中未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第七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注销。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或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朱美
电话:(010)66556045
环境保护部
2016年2月18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