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6-02-0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的规定,我部《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环办〔2015〕26号)部署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行政区30%以上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各地高度重视,措施有力,扎实推进,效果较好。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共对163个设区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综合督查,督查比例达到39.5%。天津、河北、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等6省(市)环境保护厅(局)与我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联合实施,其他各省份均独立实施。除江西、山东、海南、甘肃和宁夏外,其他26个省份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达到了30%设区市的综合督查任务。其中,浙江、湖北、重庆和西藏等4省(区、市)对所辖的所有区市实施了综合督查。江西省、山东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别完成27.3%、11.8%、28.57%和20%,海南省由于机构改革调整等原因未能开展综合督查工作。在实施综合督查工作中,各地共对31个市进行约谈、对20个市县实施区域环评限批、对督查中发现的176个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强化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推动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落实,解决了一批重点难点问题,加快了环境监管方式转变。各地也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湖北、广东、陕西等省专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分别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北京市专门成立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环境保护督察处负责综合督查工作。安徽省环保厅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综合督查。福建、黑龙江等省环保厅在综合督查后,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向当地政府通报,强化了督查权威。福建省在政府召开的全省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上,将各设区市突出环境问题和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通过省人民政府领导有针对性的直接点评及整改要求,让参会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脸红出汗”。上海、西藏、新疆、青海、吉林等省(区、市)建立了环境监管执法考核制度,将综合督查结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是前期准备充分。湖北省编写了《督查手册》和《文件汇编》分发各督查组,为督查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黑龙江省把督查内容,细化为6个方面35项内容。贵州省提前进行摸底调查,确定被督查单位并提前印发《产业园区情况表》《基础设施建设表》《环境能力建设情况表》等,由被督查单位填写反馈,在实施督查前初步了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各地均采取了调阅资料、座谈调研、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综合督查。黑龙江省把督查跨度延长,每次督查为期三个月,调阅资料多达53个方面1300余份。青海省在督查期间,对18个部门进行了走访座谈,调阅了近年来市(州)、县(区)经济、能源、产业、环保等文件和档案等资料862份。内蒙古自治区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征集信息,综合督查开展期间,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举报平台等方式,多渠道收集地方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使综合督查工作有的放矢。
二、存在问题
一是各地综合督查工作不均衡。江西、山东、海南、甘肃和宁夏等5个省(区)环保部门没有完成30%的任务要求。
二是综合督查尚不规范。有的地方对综合督查的概念有些模糊,将综合督查工作混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督查时间也较短,督查程序不健全,督查结果利用不够,难以起到督政的作用。
三是部分负有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对综合督查工作不能主动配合,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综合督查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要认真总结2015年度综合督查工作,逐步完善制度和程序,并适时对2015年度综合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督促各地落实整改要求,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特此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