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一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1-2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一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菏泽市牡丹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1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二、批准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三、批准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等83家机构资质延续。其中,不予批准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延续原有部分评价范围。
四、批准宜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等1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五、不予批准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调整评价范围。
六、批准伊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7家机构注销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至四项和第六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第一项机构中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重新核发,第一项机构中未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第六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注销。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或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朱美
电话:(010)66556045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6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