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合同履约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12-22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许可证到期合同履约的请示》(远程电缆〔2015〕8号)收悉。鉴于你公司持有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0)18号,国核安证字Z(10)28号)已于2015年11月18日有效期届满,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继续执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签订的民用核安全设备供货合同。你公司应加强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二、在我局批准颁发新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之前,你公司不得新签订民用核安全设备供货合同。
三、我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开展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继续实施监督,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函复。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12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