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及综合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应用单位、核设备制造单位和铀矿冶设施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汲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0号)和8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做好2015年汛期及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核与辐射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1292号)要求,我部决定于2015年8-11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针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核设备制造、铀矿冶设施的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及综合督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涉核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根本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核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核安全文化理念;加强本单位安全管理,认真安排好运行、防火、防爆、危化品管控、应急、保卫、通讯等各项工作,确保核设施、核技术利用装置、核设备、铀矿冶设施安全受控。自即日起,全面组织开展本单位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活动自查,排除安全隐患。
二、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要按照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及综合督查实施方案和各专项方案(以下简称检查方案,见附件),根据行政区内核设施、核设备制造单位、铀矿冶设施和环境保护部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分布特点,结合例行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对所监管设施的排查和检查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不甩项、不漏项,列出清单,限期督促整改,并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检查报告按程序上报。
三、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构建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常态化机制,深入落实各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措施,做好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参照检查方案,对行政区内许可管理的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做好检查,严格监管射线装置使用与放射源使用、贮存和运输等活动,严查并排除易燃易爆、危化品对核技术利用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确保射线装置和放射源安全受控。自觉接受我部组织实施的综合督查,并做好后续改进工作。
四、我部将按照检查方案相关要求,对重点核设备制造单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冶设施进行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对重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督查。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加强资源保障,健全责任体系,切实把各项核与辐射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