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做好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环境保护优化煤电基地发展,促进相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实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编制煤电基地规划,应严格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草案报送前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送负责召集审查的环境保护部门。煤电基地规划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依法重新或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尽早介入,贯穿规划编制的全过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及时将规划草案的资源环境制约、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和优化调整建议,反馈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方案的制定完善中予以充分体现。
(三)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应与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作为规划决策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四)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对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划,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总体要求
(五)科学调控发展规模。坚持保护优先,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不降低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实现为前提,深入论证煤电基地发展规模的环境合理性,推动煤电基地适度、有序发展。
(六)优化煤电基地发展布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控制区煤电准入要求,依据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和地形、气象条件,避让、减缓对环境敏感目标的不利影响,优化电源点布局。
(七)统筹区域内相关产业结构。推进科学配置区域资源环境要素,有保有压,优化煤电上下游产业链条,提升相关产业资源环境效率,推动循环绿色发展。
三、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八)与相关规划等的协调性分析。应重点分析煤电基地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保政策和规划等在功能定位、开发原则和环境准入等方面的符合性。分析规划方案与其他相关规划在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要求等方面的冲突与矛盾。论证规划方案规模、布局、结构、建设时序与区域发展目标、定位的协调性,以外送为主的煤电基地还应重点分析与相关输电通道规划的协调性。
(九)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和回顾性评价。应结合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重点说明近年来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等区域生态环境现状与变化。通过分析区域内煤电和相关煤炭、有色、煤化工行业规划实施引发的生态环境演变趋势,准确识别区域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成因。说明相关战略环评成果、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及有关项目环评批复的落实情况。
(十)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应重点分析大气环境及水环境容量,深入开展生态承载力分析。立足煤电基地内主要用水行业现有和规划的各项水资源需求,依据水资源调配引发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水资源承载能力。根据所依托矿区的煤炭产能、产量与流向,核实煤炭资源承载能力。
(十一)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应重点开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综合考虑煤矿、煤电及区域相关产业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和汞等重金属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煤电基地大气环境的影响,分析其对周边重点城市的跨界影响。分析煤电及相关产业发展对区域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功能的影响,明确煤电基地开发是否会导致生态系统主导功能发生显著不良变化或丧失,是否会加剧现有生态环境问题。
(十二)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应以资源环境可承载为前提,从煤电基地规划规模和空间布局、外送电和自用电比例、下游产业发展方向及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出规划草案的优化调整建议。对与环保政策要求存在明显冲突、将显著加剧或引发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建设规模缺乏必要性或无输电通道支撑、现状环境容量不足且区域削减措施滞后或效果不佳、现状水资源难以承载且供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等情况,均应明确提出规划规模调减和布局优化等建议。
(十三)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应立足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提出煤电基地所在区域大气污染物削减方案、大气污染防控对策,以及受电区域控制煤电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统筹制定煤电基地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方案,细化水资源循环利用方案,分类明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跟踪评价方案,对煤电基地开发产生的实际环境影响、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有效性做好监测和评价。
四、开展重点区域煤电基地规划环评会商
(十四)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编制的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报告书结论建议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评会商,形成会商意见,重点从减缓跨界影响的角度提出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和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等方面措施建议。
(十五)会商完成后,应根据会商情况修改完善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进一步优化规划草案和完善大气等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在召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应邀请参与会商的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代表参加,充分考虑会商意见的采纳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7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其他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