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延续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3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和请求续证审核的申请》(海纳机字2013(018)号)收悉。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组织技术审评单位对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进行了审查。因你公司在持证期间无核级仪表阀和管配件供货业绩,不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118号)第四条要求,我局决定不予延续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7)04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7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