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白沙湾原油商业储备基地(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3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白沙湾原油商业储备基地(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中国石化管道安函〔2014〕8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位于浙江省独山港工业区石化产业园,报告书未深入论证该项目与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相符性;该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和近岸海域环境容量不足,部分监测因子超标,报告书未提出合理的污染物削减措施;报告书未根据该项目合理的设计周转量核算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的排放量。上述问题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1)的相关要求。
二、公众参与反对意见主要是由于环境质量现状差、担心事故风险等,报告书未结合公众反对意见和环境信访情况,进一步开展公众参与工作,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的相关要求。
三、该项目选址较敏感,环境风险隐患较大,报告书关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可靠性论证不足,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的相关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清华大学,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