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3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中海油烟台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请审查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油品码头〔2014〕18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所在海域环境敏感,周围分布多个自然保护区及养殖区,报告书未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论证,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的相关要求。
二、该项目位于《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1999年)划定的二类环境功能区,不符合二类环境功能区“养殖、盐业区”的功能要求。目前,《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1修编版)正在修编,但尚未得到批复。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