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延续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3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
你单位《关于延续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扬电修质〔201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结合你单位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开展情况,认为你单位在所申请延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单位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4)16号)(见附件1)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4)25号)(见附件2)。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你单位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4)16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8月1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