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山东茌平经济开发区信发工业园、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山东茌平经济开发区信发工业园、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山东茌平经济开发区信发工业园和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按照工业生态学原理,结合地区和园区的现状和特色,针对园区发展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目标与方向,优化规划指标,细化生态工业链网完善措施,深化区内企业在废物和能量利用方面的合作,强化项目支撑和措施保障,切实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
三、各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或《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的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四、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4年10月14日
抄送:成都市、马鞍山市、张家港市、珠海市、赣州市、鄂尔多斯市、聊城市、廊坊市人民政府,四川省、安徽省、江苏省、广东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安徽省、江苏省、广东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北省商务厅,四川省、安徽省、江苏省、广东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北省科技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