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便携式爆炸物检测仪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0-2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含Ni-63放射源便携式爆炸物探测仪使用豁免的申请》(京声迅字〔2014〕9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专家审议意见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此前的批复意见(京环函〔2014〕427号),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生产的TS-9601型便携式爆炸物探测仪中使用两枚镍-63放射源,活度分别不大于3.7E+8贝可和1.85E+8贝可,均为Ⅴ类放射源。鉴于该类放射源活度低,且制造工艺使之具有的固有安全性,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部同意对该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实行有条件豁免管理,豁免用户仅限于公共安全部门。
二、豁免用户使用该型号便携式爆炸物探测仪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公司与最终用户间的转让也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最终用户的该型号便携式爆炸物探测仪中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失控,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公司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售设备中镍-63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在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合同中应明确告知产品中含有放射源及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知识及售后管理要求。负责对仪器淘汰后其中的废放射源进行管理,承担送贮到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的责任。
五、你公司应制定该型号便携式爆炸物探测仪销售台账、售出仪器跟踪管理及废源处理记录,每年1月底前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上报有关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抄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