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中核清原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颁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的函
发布时间:2014-11-1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贮存许可证、处置许可证的请示》(清原安发〔2014〕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我部对你公司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满足上述法规要求的条件和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开展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5日
抄送:国防科工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