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300MWe机组、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和秦山第三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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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秦山核电基地5台运行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的请示》(中核运行执照发〔2014〕129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决定批准秦山核电厂300MWe机组、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和秦山第三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秦山核电厂300MWe机组、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和秦山第三核电厂1、2号机组在运行管理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其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秦山核电厂、秦山第二核电厂和秦山第三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附件:1.《秦山核电厂300MWe机组运行许可证》(联合持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12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浙江省环保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