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近期,我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发现,你院2014年编制的以下两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较差:
一、《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500t/d采选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中,重金属平衡分析和固体废物分析存在漏项,水平衡分析不合理;工程建设对内蒙古梅力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影响分析深度不够,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要求;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要求;未提出重金属区域削减方案,不满足《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
二、《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牛头沟矿区(沙土凹金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中,氰化物平衡和水平衡分析存在漏项,冶炼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源强分析不全面;含氰化物废水回用方案不落实,相关废气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可行性分析不充分,全泥氰化尾矿浆破氰处理反应中生成的二次污染物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论证不足,氰化钠运输及使用的环境风险分析论证不足,依托马家沟尾矿库的环境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生态影响评价内容不完整,提出的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提出重金属区域削减方案,不符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院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时,对你院相关报告书项目负责人赵志龙(环评工程师登记证编号为A10140030800)、祝怡斌(环评工程师登记证编号为A10140170800)提出通报批评。上述处理意见记入你院及相关人员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你院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质量管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你院及相关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你院在限期整改之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在整改期间继续完成的,应于2015年1月12日前将有关情况及相关合同原件报我部,经审核同意后可继续完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抄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