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全国乡镇街道环保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示范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2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环境保护部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乡镇街道环保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乡镇街道环保机构负责人履职尽责能力,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5年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5〕195号)要求,决定在重庆市举办一期全国乡镇街道环保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示范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5年3月16日(周一)至21日(周六),共6天(16日报到,21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60号,电话:023-68591666)。
三、培训对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按照名额分配表(附件1)组织本地区乡镇街道环保机构负责人参加培训;未分配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派1名同志跟班观摩交流。
四、培训内容
1、环保基本法律制度;
2、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建设;
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与畜禽养殖污染控制;
4、城镇常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5、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解读;
6、环境安全形势与应急管理;
7、基层环境宣传教育;
8、环境执法监察。
五、有关事项
1、培训示范班食宿统一安排,往返交通费自理;正式学员不收取培训费(含食宿费);跟班观摩交流同志按实际参训天数按每天450元标准缴纳培训费(含食宿费)。
2、本期培训示范班委托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承办,请于2015年3月5日前将报名表(附件2)电子版报至宣教中心培训室。
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人事司人才处 宋若晨,董文萱
电话:(010)66556953,66556804
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培训室 陶玉薇,惠婕
电话:(010)84631438
传真:(010)84636367
邮箱:mepbm@sina.com
附件:1.全国乡镇街道环保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示范班名额分配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
附件1
全国乡镇街道环保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示范班名额分配表
序 号 |
地 区 |
名 额 |
1 |
河北 |
8 |
2 |
山西 |
3 |
3 |
内蒙古 |
2 |
4 |
辽宁 |
2 |
5 |
吉林 |
2 |
6 |
黑龙江 |
2 |
7 |
江苏 |
7 |
8 |
浙江 |
4 |
9 |
安徽 |
4 |
10 |
福建 |
5 |
11 |
湖北 |
3 |
12 |
湖南 |
3 |
13 |
广东 |
8 |
14 |
广西 |
4 |
15 |
海南 |
6 |
16 |
重庆 |
8 |
17 |
四川 |
16 |
18 |
云南 |
3 |
19 |
陕西 |
4 |
20 |
甘肃 |
3 |
21 |
新疆 |
3 |
合 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