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2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科技部点击:
国科发农〔2008〕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调动县(市)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性,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发挥科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开展2009年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对2007-2008年度全国县(市)科技进步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2009年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把考核工作与推动地方科技进步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工作结合起来。各地要认真总结近两年县(市)科技进步工作所取得的经验,提出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努力开创地方科技工作的新局面。
二、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具体负责县(市)科技进步基本指标考核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要组织成立考核专家组,具体负责指标考核评审工作。专家组由科技、组织、财经、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7-9人组成。专家组要本着认真、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对县、市申报材料及指标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有权对不详、不实或虚假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质询。
三、考核范围
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组织本行政区划内全部县(市、区)参加考核。不对地级市进行单独考核,地级市所辖县(市、区)60%通过考核,视为自动通过考核。
四、进度安排
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应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考核方案与时间安排、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考核专家组成员单位及名单报送我部农村司备案。全部考核工作应于2009年7月底前完成,我部原则上于2009年8月31日截止受理考核材料。
五、考核材料要求
考核材料包括《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一票否决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县(市、区)只需填报《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表》;一票否决指标可达到要求的县(市)、区需在填报《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表》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地级市虽不参加考核,但需提供3项一票否决指标和相关证明材料。
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需报送所有参与考核地区(包括一票否决指标不能达到要求地区)的考核指标值和得分数据电子文档至zhong.wj@public1.ptt.js.cn,考核信息系统软件可从网站http://www.zwjlab.net下载。书面材料,包括考核结果和科技进步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推荐意见函(一式两份)、“一票否决指标”考核相关材料1份,一次性送达我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编:100045)。
考核实行报送材料承诺制度,各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对本县(市、区)所提供的资料、各项数据的真实性负全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在考核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态度参加本次考核。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敢于坚持原则,抵制弄虚作假行为,保证各项指标填报的规范、真实与准确。
六、复核与表彰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通过省级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区)“三项一票否决指标”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复核结果。考核结果由我部发文认定,并对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先进个人和科技进步考核组织工作优秀单位进行表彰。
我部将视情况对部分县、市、区考核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按《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统筹安排,认真做好2009年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七、联系人与电话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李 艳 王 强 010-68529737,01068511850
科技部农村司:魏勤芳 010-58881410
附件: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手册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