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3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科技部点击:
国科办政〔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创新型试点企业:
2008年7月,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开展了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三部门联合命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等91家企业为首批“创新型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三部门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评估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进展,总结试点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创新型企业的建设导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形成中国创新型企业500强,引导企业走依靠自主创新发展的道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的范围是《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列出的首批103家试点企业中尚未被命名为“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和《关于确定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16号)列出的第二批184家试点企业。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评价。
三、评价指标
本次评价依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进行。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主要指标包括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千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授权发明专利量、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以及创新组织与管理等内容。
四、组织实施
(一)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评价工作。联合工作组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地方及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本次评价进行以下分工:经三部门研究,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负责受理和初审本地区企业的申请;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受理和初审转制院所的申请;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负责受理和初审中央企业的申请。
(三)主要步骤
1.企业自评估。参加本次评价的企业填写《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见附件2),准备证明附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2.地方和部门初审。各地方科技厅(委、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分别复核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行初审,填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见附件3)。
3.联合工作组组织综合评审。联合工作组组织咨询专家和评审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分类处理的方法,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4.三部门共同审议确定第二批“创新型企业”名单。
5.三部门联合发布第二批“创新型企业”名单。
五、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各有关企业、各地方和有关部门登录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下载本通知正文及附件的电子版。
(二)请各有关企业在2009年1月24日前将纸质版《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及证明附件(分别装订成册)和《自评估报告》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按评价受理和初审分工,地方企业送达地方科技厅(委、局),转制院所送达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中央企业送达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上述材料需同时送达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一式5份(光盘1份)。
(三)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在2009年2月6日前将填好的《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送达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六、召开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会议
本次评价工作完成后,三部门将适时联合召开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会议,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授予“创新型企业”称号并授牌,未通过和未参加评价的企业继续开展试点工作。请有关地方和企业抓紧总结试点工作进展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会议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方式: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张赤东 010-58881782/4598
张杰军 010-58884635
传真:010-58884638 E-mail:ktyj_zhang@126.com
地址:北京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3814信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体制与管理研究所(邮编100038)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010-58881762
传真:010-58881766 E-mail:zts_zcc@most.cn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010-63193463/3490
传真:010-63193161 E-mail:keji@sas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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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