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6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科技部点击:
国科办政〔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副省级城市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科技工作主管司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科普基地建设和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优惠政策通知》转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