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的函
发布时间:2010-06-0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科技部点击: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为落实《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2008年起先后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5月,广西、黑龙江、山东、陕西、河北5个省、自治区已经通过评估验收。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更好地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体系优势,总结“十一五”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经研究,我司将会同火炬中心,组织开展重点省行动试点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2008年启动试点工作但未评估验收的省份:江苏、浙江、福建、河南。
2.2009年启动试点工作的省份:北京、山西、辽宁、江西、湖北、广东、重庆、四川。
二、评估标准
主要包括重视程度、发展势头、支持力度、合作机制、骨干中心建设等5大类14项具体指标(见附件)。
三、评估程序
1.申请。省级科技部门对照评估指标自查,符合全部条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出评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形式审查。火炬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省份,我司会同火炬中心组织专家实地评估。
3.实地评估。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听取省级科技部门的总体汇报、省级行业组织的汇报和骨干中心建设情况的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考察骨干中心。具体时间安排由我司与省级科技部门协商确定。
4.专家组形成意见。根据考查评估的情况,专家组进行合议,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5.反馈评估意见。根据专家组意见,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符合评估标准的省,予以认定通过体系建设重点省评估。
四、其他事项
1.对列入评估总结范围的省份,请尽快开展评估准备工作。2008年试点省份的评估工作必须在9月15日前完成;2009年试点省份的评估工作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
2.对不能按上述时间完成评估工作的省份,请于6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延期,经高新司和火炬中心同意后,可延期至2010年12月15日。
3.对未按时通过评估的省份,视为放弃试点资格。
4.请2010年启动试点的省份,认真对照评估标准,抓紧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我司和火炬中心。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高新司:薛强,010-58881565。
火炬中心:李楠林,010-68574531。
特此通知。
附件: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指标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指标
一、重视程度增强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作为全省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制定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规划或计划,“十一五”期间新增中心总数不少于20家。(须提供省科技厅正式文件)
2.制定出台省级示范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须提供省科技厅正式文件)
3.制定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须提供省科技厅正式文件)
4.2008年至2010年期间,至少召开1次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会议。(须提供会议通知和新闻稿)
二、发展势头良好
中心总数与规模能够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初步形成“建设一个中心,扶持一个产业、壮大一域经济,致富一方百姓”的局面。
5.省、自治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总数100家以上,直辖市的生产力促进中心80家以上。(以统计数据库的信息为准)
6.国家级示范中心6家以上。
7.从业人员总数1000人,学士学位以上比例60%,大专以上比例80%。(须提供每家中心的人员数量和学位总体统计数据)
8.服务企业数量1.5万家。(须提供每家中心服务企业数量)
三、支持力度加大
省级财政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经费支持额度有较大增长。
9.省级财政每年支持经费额度不少于300万元。(须提供省科技厅或财政厅的正式文件)
四、合作机制完善
省内各级各类中心的沟通协作机制初步形成。
10.建立全省联盟或行业组织,参与中心比例超过50%,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须提供批复的正式文件)
11.定期组织全省交流活动,每年活动不少于2次。(须提供活动新闻稿或总结)
五、骨干中心基本建成
至少建成1家中心达到骨干中心条件。
12.自身迅速发展。上年度资产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学士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80%,中级以上职称比例不低于80%。
13.服务能力提升。联系和服务企业总数不少于3000家,联系科研院所及专家总数不少于600家。基本形成1-2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服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4.带动作用明显。能够带动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发展,在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联盟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