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科技部点击:
国科办社〔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部门: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科学技术部研究制定了《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审查程序作出了规定,已于2011年6月24日以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时均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未按《条例》要求已经建设和运行的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请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报科学技术部进行审查,补充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材料请报送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4号楼,邮编:100036。联系人:周乃元,010-88225150)。
有关文件格式文本可在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查询、下载。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