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4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科技部点击:
国科办计[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支持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实缴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实缴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缴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资金募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管理团队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管理;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除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第(1)、第(5)、第(6)项条件外,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实缴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管理团队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资和孵化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除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第(1)、第(5)、第(6)项条件外,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能够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系统的创业辅导服务,或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及专业孵化服务。
4.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3)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一般在1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占营业收入的5%以上。
二、项目类型及要求
1.阶段参股项目。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创业投资企业其他出资人投资到位后,引导基金履行出资义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管理团队应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经历3年以上,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权估值高于原始投资额的50%以上;能够为所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增值服务。此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参与新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且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
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计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其中,投资于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额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50%加计计算;投资于西部地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额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0%加计计算。
引导基金参股股权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方式退出:
(1)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引导基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2)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引导基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基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基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基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基金参股本金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退出后的引导基金参股股权由保障出资人持有。
如在参股期内未达到有关要求及违反有关规定,引导基金有权要求提前退出。相关责任单位须组织一次性购买全部引导基金股权,购买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以及阶段参股期内按照购买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发生严重违约,将向社会公布违约者名单。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负责阶段参股项目中引导基金股权的投资、管理和退出工作。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2.风险补助项目。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和损失补偿。
(1)投资奖励。引导基金对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损失补偿。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已获得投资奖励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退出时经专项审计的实际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损失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投资保障项目。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且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保障和投资后保障。
(1)投资前保障。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后,共同申请投资前保障。
《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应明确下列事项: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及主要内容;创业投资机构对“辅导企业”投资的时间、金额及相关条件;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如“辅导企业”获得投资前资助后创业投资机构未实施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
(2)投资后保障。创业投资机构对“辅导企业”实施投资后,可共同申请投资后保障。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后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三、项目申报事项
1.阶段参股项目。
(1)项目申报。阶段参股项目采用常年受理方式,申请单位可根据募资进度需要,提出项目申请。申报材料要求详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网站(www.innofund.gov.cn)发布的申报须知,申报材料需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电子邮箱。
(2)项目评审。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组织相关专家及专业机构进行约谈、尽职调查、专家答辩等评审工作。
(3)出资要求。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阶段参股立项项目的出资人共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等事项,并在其他出资人出资到账后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义务。
2.风险补助、投资保障项目。
(1)项目申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公开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并于5月20日前按照规定要求上报科技部和财政部。申报材料要求详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网站(www.innofund.gov.cn)发布的申报须知,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2)项目评审。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评估等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1.科技部
电话:010-58881654(发展计划司)。
2.财政部
电话:010-68552851(企业司)。
3.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电子邮箱:010-68552809;czbqys@126.com。
4.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10-88656286;传真:010-88656286;电子邮箱:guofh@chinatorch.gov.cn、chenq@chinatorch.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邮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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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