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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地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28
作者:中飞咨询
来源:科技部
点击:
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西北大学、西南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教育部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受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委托,国家遥感中心联合中国地理学会承担2015年度地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下达2015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通知》(国科基函〔2015〕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材料准备
1.请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14〕124号),组织你单位的参评实验室(见附件1)准备评估材料。本次评估周期及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评估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
2.评估材料包括评估期内的年度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其中,年度报告由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不需要由实验室提供);五年工作总结由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格式见附件2)。
其中,对批准建设未满5年的实验室,批准建设前的科研任务和成果应由实验室固定人员围绕实验室现有研究方向在依托单位内承担或完成。
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列举的论文、专著和数据库等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等成果的标注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科技部将在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各实验室提交的五年工作总结,并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评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均可向国家遥感中心、中国地理学会或科技部反映并提供证据。
二、评估程序
2015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初评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将于5月中下旬择期举行。初评将组织专家对评估材料进行审阅,并听取各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40分钟),专家质询(40分钟)。
现场考察拟于6月择期进行。参加现场考察的实验室原则上为初评得分排序的前30%和后20%。现场考察分组进行,每个实验室原则上为1天。
综合评议拟于7月中旬择期进行。由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确定重点评议的实验室,提出评估意见。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为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请各实验室将五年工作总结报告封面信息及实验室评估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评估时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等于2015年3月10日前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至国家遥感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柳林馆南里甲8号楼西侧,100036;传真:010-58881184)。
2.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应在依托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于2015年4月17日前提交。纸质一式6份(A4复印纸双面印刷,并用软纸面装订成册)、电子版光盘一式6份,送交国家遥感中心。
请依托单位将评估工作安排报告给主管部门并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实验室在参评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评实验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联系单位:国家遥感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柳林馆南里甲8号楼西侧
联 系 人:岳焕印010-58881123/1192
张 景010-58881067/1165
税 敏010-58881152/1005
联系单位:中国地理学会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
联 系 人:林 琳010-64870663
李琛妍010-64870663
附件:1.
参加2015年度地学领域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2.
国家重点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报告(格式)
国家遥感中心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