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6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发布机构 * > 信息通信发展司 点击: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信函〔2016〕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光纤到户标准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6年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发〔2013〕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 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督促光纤到户工程建设等各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住宅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行为,提升光纤宽带接入能力。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 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等文件。
(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
三、检查内容
(一)在公共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商品住房、商住楼、保障性住房等新建(2013年4月1日以后签订设计合同)住宅建设项目,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情况,重点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二)住宅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电信运营、工程质量监督等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情况。
(三)新建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验收备案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项目的整改情况。
(四)管理部门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相关政策措施、联动管理机制建立情况,以及宣贯培训、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省级检查和两部联合抽查两部分。
(一)省级检查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城市和工程项目,检查城市数量应不少于5个(至少含两个县级市),每个城市检查新建住宅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各省(区、市)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联合检查并上报检查情况总结。
检查情况总结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总体情况、具体项目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检查情况总结应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两部联合抽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6年9月组成4个检查组对8个省份进行抽查。
1.人员组成: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质量监督机构人员以及相关单位专家组成(检查省份及人员安排见附件1)。
2.检查范围:每组检查2个省(区、市),每个省(区、市)检查2个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各一个),每个城市抽查3个住宅建设项目。被检查省应于8月15日前将被检查城市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清单(格式见附件2)同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3.检查程序:(1)听取汇报。听取省级和抽查城市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工作情况汇报。(2)核查材料及项目。按照光纤到户情况检查表(附件3),查阅省级和抽查城市的光纤到户政策措施、宣贯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抽检项目等相关材料,实地核查光纤到户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并检测光纤衰减损耗。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对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充分沟通、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突出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按要求做好联合检查工作,及时报送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二)理清项目状态,准备相关材料。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城市做好新建小区项目统计工作,并按要求报送项目清单。每个抽检项目应备齐住宅建设项目及通信配套设施相关材料,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配合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整改。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光纤到户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同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积极整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把检查工作贯穿于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促进大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六、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李芳馨 010-68206166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高 鹏 010-58933022
附件:1.附件1检查省份及人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