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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21
作者:中飞咨询
来源:安全司
点击:
工信安函【2010】128号
各省(区、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7月2日,徐州雷鸣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雷管装填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受伤。这起事故不仅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松懈麻痹现象和规章制度漏洞,也反映出我国工业雷管生产线存在一些共性安全问题和隐患,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民爆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下半年组织一次雷管生产线的专项安全检查,在去年工业雷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现有技术是否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生产线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人员培训是否到位等内容,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监管。
专项检查中应填写“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和“管理部门检查表”(见附件2),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司。
二、针对雷管生产线的技术和管理现状,为确保安全生产,必须严格落实以下技术措施:
(一)采用外联传送皮带的雷管生产线,应设置工序间防护隔板,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送带上的产品发生殉爆。相关措施应经过专项安评,并通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雷管装填、装配工序及工序间的传输无可靠防殉爆措施的生产线,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或拆除生产线。
(二)雷管装填生产线的装药间药剂传递壁窗只可用于药剂传递,不得作为药剂暂存工序使用,传递时只能存放1盒起爆药。药剂传递壁窗应采取加强密封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殉爆。
(三)雷管生产线要对抗爆间室、抗爆门、观察窗等重点工序和部位的抗爆能力进行核定,抗爆能力不足的应根据设计单位的咨询意见进行整改。
(四)现有类似生产线应合理安排操作人员,起爆药装药和压合工序固定操作人员不得超过1人。
三、各省(区、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雷管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对含有淘汰技术的生产线,应督促企业立即停产整改或拆除,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生产线,应督导企业加快技改步伐,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积极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1 《企业自查表》
附件2 《管理部门检查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