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我们
可研报告
节能评估
资金申请
国家资金
联系我们
栏目导航
发改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工信部
科技部
环保部
供销社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家资金
>
工信部
工信部
关于干部交流任职后应及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7
作者:中飞咨询
来源:人教司
点击:
工信部人函〔201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部属各高校:
部组建以来,党组高度重视干部交流工作,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方式,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有效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加强管理,完善程序,依据《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现就干部交流任职后及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干部调任和转任应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干部在部机关、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高校和部外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采取调任方式进行。一般应在任免文件宣布后的一个月内,将干部的行政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党团工会关系等转入新单位,干部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在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调换职位任职的,采取转任方式进行,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须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尽快到新岗位报到,办理好内部人事划转手续。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干部调动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组织纪律,确保调动手续完备。
二、选派干部到上级单位或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到西藏、新疆、青海等艰苦边远地区挂职工作是干部交流的一种方式。挂职期间,干部的行政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干部档案不转入挂职单位,党团工会关系视挂职时间长短,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挂职干部适当补助,原则上不得在挂职单位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干部交流后行政、工资等人事关系划转情况进行认真清理。今后,干部调动后,一般应将其行政、工资等人事关系转入新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转移人事关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单位:人事教育司,电话:68205894,68205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