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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报送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18
作者:中飞咨询
来源: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做好2009年度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规[2009]16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申报和创建工作,现将对报送材料的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是创建示范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为必须材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申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支持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文件。
(二)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为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为非必须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议报送内容为:
1、主导产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批复的复印件;
3、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4、所拥有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证明材料;
5、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
6、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二、关于报送材料的要求
(一)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含五方面内容)和附件材料(可选)按照上述顺序,加装封面和目录后分别装订成册。采用标准A4纸张规格,一般双面印刷,左边装订。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二)格式要求
1、报送材料封面须标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申报材料/附件材料”;报送单位及报送日期(参见附件一、二)。
2、报送材料有关内容的排版格式参见附件三。
(三)数量要求
报送材料要求提供原件3份、复印件3份、电子版2份。其中,电子版需用pdf格式存储,用光盘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68205112)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