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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分解落实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03
作者:中飞咨询
来源:产业司
点击: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部产业[2009] 58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精神和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落后产能环境污染重、资(能)源消耗高、安全保障弱,是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重要原因,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落后产能不尽快退出市场,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就不能有效解决,节能减排和产业调整振兴目标就难以完成,经济发展方式也难以转变。淘汰落后产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进一步增强淘汰落后产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完成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明确了“十一五”期间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总体目标;《国务院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要求2009年全国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造纸50万吨、铁合金70万吨、小机焦600万吨;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775号),要求2009年全国淘汰落后造纸产能50.7万吨、酒精35.5万吨、味精3.5万吨、柠檬酸0.8万吨;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对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提出了今后3年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现将相关行业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予以分解明确(参见附件1)。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改、财政、社会保障、工商、环保、国土、质检、电力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产业升级相结合,坚持增量发展和存量调整相结合,统筹考虑淘汰落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和职工就业等问题,确保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报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各地要分别于2010年2月底和3月底前将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安排(一式5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我部淘汰落后工作联系方式参见附件2。
附表:
1、
2009年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
2、
工业和信息化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系人名单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94,68205195,6820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