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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2
作者:中飞咨询
来源:人教司
点击:
工信部党[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党组,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属高校委员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属单位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
第三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部党组管理的、职位适于公开选拔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四条 公开选拔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五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根据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三)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部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部党组领导下,由部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部人事教育司组织制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经部党组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经批准后可破格参加竞争。
第十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部人事教育司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二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三条 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并结合直属单位工作实际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
第十四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五条 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一般由部人事教育司、部相关业务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本单位领导及相关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十六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十八条 部人事教育司组织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十九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条 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 应当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任用
第二十二条 部人事教育司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部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部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二十三条 对部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开展公开选拔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办事,认真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工作人员和面试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参与公开选拔的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对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处理。对干部考察、公示等过程中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按照中央关于干部公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部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干部(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上级组织部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直属单位公开选拔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属单位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
第三条 竞争上岗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选拔任用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部党组管理的、职位适于竞争上岗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四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在本单位和部机关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其他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六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部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组织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部党组领导下,由部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部人事教育司组织制定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经部党组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经批准后可破格参加竞争。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竞争上岗的动员以及对报名人员相关材料的核实等工作,并向部人事教育司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部人事教育司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通过笔试确定下一轮人选或直接组织面试。笔试、面试应量化计分,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笔试由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做好命题和阅卷等相关工作。命题一般结合公布岗位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根据笔试成绩,一般按照5: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第十七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部人事教育司、部相关业务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本单位领导及相关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八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
民主测评的范围,直属高校一般在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教职工和有关方面代表范围内进行;直属事业单位一般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范围内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一般在全体干部职工和安全分中心、专用通信局中层以上干部范围内进行。人数较少的单位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二十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部人事教育司组织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二十一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考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部人事教育司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 任 职
第二十四条 部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部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开展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办事,认真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工作人员和面试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参与竞争的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对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处理。对干部考察、公示等过程中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按照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部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干部(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上级组织部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直属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竞争上岗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