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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
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18
作者:中飞咨询
来源:节能司
点击:
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节[2009]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推动工业和通信业节能、降耗、减排、增效,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现就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前进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要求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工业污染防治除了要注重传统的末端治理外,更要加强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源头预防和末端治理并举是工业污染防治的有效途径。清洁生产体现的是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的思想,是通过加强和改进产品研发设计、原材料及能源选择使用、工艺过程、回收再利用、企业管理等环节控制,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提高企业效益的措施。其本质是减少资源、能源消耗,从源头避免和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
工业是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重点领域,资源、能源消耗约占全国总量的70%,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分别占35%和86%。做好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既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管理创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工业发展方式的根本途径,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企业审核数量、政府引导力度、中高费方案中的项目实施情况等方面看,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2003年至2008年底,全国仅10,965家工业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的3.25%;实施中高费方案中的项目数量只占方案提出项目的25%;地方政府累计共安排4.8亿元财政资金支持清洁生产,仅占企业清洁生产投资总额的1.8%。
为更好地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切实转变工业和通信业发展方式,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工业领域推行清洁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模式,加快推进工业和通信业实施清洁生产。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力度
(一)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要求,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实际情况,突出能源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量大的重点工业行业、工业园区需要,以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将清洁生产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央企业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组织集团内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各地和中央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地方主管部门要结合节能减排任务要求、地区行业特点,按轻重缓急,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宣传培训力度,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筛选和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加强对强制性审核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指导。中央企业要在确保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同时,积极主动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建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制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确保审核质量的重要措施。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制度,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办法,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审核过程、报告质量、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引导和推动审核工作有针对性、高质量地开展。
(四)切实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实施中高费项目是清洁生产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清洁生产的效果。各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核情况,建立项目储备库,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对通过审核评估企业的中高费项目要优先纳入区域、重点行业治理规划,在地方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地方主管部门要鼓励并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
(五)开发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依靠科技创新,提升技术水平,是清洁生产工作的关键。地方主管部门要组织提出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大技术和关键技术需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将其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规划予以支持。要加强先进技术的应用示范,积极组织开展后评估,公示评估结果,引导先进技术的推广。对国家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或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公布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支持企业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优先采用。
(六)加强支撑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已有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为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后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地方主管部门要支持各类清洁生产服务机构与节能机构的联合与协作,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高效、专业化的服务。建立咨询机构业绩考评机制,促进咨询服务质量的提高。要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三、采取措施,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依法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建立责任明确、分级负责、共同推进的管理体系。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等监督检查。
(二)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地方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建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地方财政对清洁生产的支持力度。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将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列入绿色信贷支持计划,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优先发放贷款。对自愿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显著效果的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地方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名单,予以表彰。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时,将优先支持通过审核评估的中高费清洁生产项目;对已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
(三)建立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工作情况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09]224号)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本通知要求编制并及时向我部报送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每年12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当年清洁生产工作总结。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通报地方和中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情况。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