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现场混装炸药车系统跨省作业相关(暂行)办理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2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安全司点击:
现场混装炸药车作业方式是行业推广的工业炸药作业方式,为进一步规范混装车跨省区服务的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我们起草了《关于现场混装炸药车系统跨省作业相关(暂行)办理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各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截止日期2009年8月9日。
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邮编:100804)
电子邮件:mbjmbc@163.com.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现场混装炸药车系统跨省作业相关(暂行)办理程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混装炸药车(以下简称混装车)作业方式具有安全、高效、低成本的特性,是国内外工业炸药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推广混装车作业方式,符合行业产业政策,是行业“十一五”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
鉴于目前各地在混装车跨省作业管理中,存在管理要求不统一、办理程序不清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混装车跨省作业的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责分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办理企业混装车作业系统(指包括混装车地面站在内的混装车作业相关设备设施,以下简称混装车系统)的生产许可(包括混装车数量、生产品种、生产能力、作业地址等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及负责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手续;负责组织混装车系统地面站(以下简称地面站)建设项目的批准与验收。
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地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混装车系统生产许可、年度生产计划、生产许可证年检以及跨省作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作业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建地面站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负责受理企业上报的地面站验收申请和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本区域内混装车生产系统的安全许可年检和日常安全监管。
企业应按照作业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将混装车系统的生产量及时备案。
二、办理程序
(一)已取得现场混装车系统生产许可的企业,需要开展现场混装车系统跨省作业的,应办理混装车作业地址变更。
企业办理混装车作业地址变更,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向注册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书面报告作业地管理部门。申请及报告材料主要包括:
1.生产许可项目变更申请文件及拟变更的混装车作业地址;
2. 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应用混装车作业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4. 地面站建设方案及规模;
5. 混装车系统拟采用的设备、设施目录编号或新研制设备、设施的技术鉴定证书;
6. 企业相关情况说明;
7.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注册地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就拟建地面站的现场安全条件函商作业地管理部门。
(三)作业地管理部门在收到注册地管理部门商函后,应对拟建地面站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函复作业地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逾期未复,视同认可。
(四)注册地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并得到作业地管理部门安全条件认可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报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变更的相关资料。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更换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知注册地管理部门和作业地管理部门。
(六)企业持经变更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向注册地管理部门和作业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完成地面站项目设计、安全预评价等工作,并向作业地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后,企业方可开展地面站项目的建设。
(七)地面站建设项目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作业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作业地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审查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验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作业地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由作业地管理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组织生产。
(八)混装车作业生产点需要关闭撤消的,应由企业向注册地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注册地管理部门在征求作业地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注销该混装车作业场所的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
三、相关要求
(一)企业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变更作业场所地址的,不得跨省建设混装车地面站或开工生产。
(二)作业地管理部门不得阻碍现场混装车的跨省作业,确因存在安全问题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得超期或拖延办理混装车地面站建设项目的验收和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等相关手续。
(三)混装车作业系统增加新的服务用户时,企业应事先报告作业地管理部门。
(四)混装车跨省作业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和积极配合作业地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各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企业,徇私渎职或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