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通信发展司点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通函〔2015〕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取消了5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审批事项。为进一步落实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我部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废止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其中有关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的规定不再适用。2014年9月,我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其中删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和第6项项目”,进一步明确取消5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审批事项。各相关单位应认真按照要求规范开展通信工程建设工作。
二、我部将积极探索通信建设管理工作新模式、新方法,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通信建设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自律管理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各通信管理局要强化通信建设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对通信建设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营造公平竞争的通信建设市场环境。各电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坚决遏制各类转包、违法分包建设行为,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实施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具体问题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9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46号)同时废止。
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46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