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用航空工业行业统计和年鉴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装备工业司点击: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航空工业行业统计和年鉴编制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装函[2014]277号
有关省、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为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工业行业管理,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全国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和年鉴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是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和年鉴编制的主管部门。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是年鉴编制的业务责任单位,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是民用航空工业统计的业务责任单位。
有关省(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负责审核和报送本地区民用航空工业年度统计数据和年度发展情况素材;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统称各集团公司)负责审核和报送本公司民用航空工业的统计数据和年度发展情况素材。
二、行业统计
请按照《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1),通过“全国民用航空工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及报送,同时报送统计数据年报纸质汇总表。
有关省(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报送本地区统计数据(不含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各集团公司负责审核和报送所属单位统计数据。
三、年鉴编制
《中国民用航空工业年鉴》(2014)(以下简称年鉴)的收录范围包括各省(市)民用航空工业发展情况、各集团公司民用航空工业发展情况及重点民用航空工业企业发展情况三个方面。
各集团公司负责审核和报送本集团及下属重点民用航空工业企业(名单见附件2)年度发展情况素材;有关省(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报送本地区(含各集团公司所属其他本辖区内单位)民用航空工业发展情况素材。
四、有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企业)民用航空工业发展情况,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年度发展情况素材要确保真实性和一致性。年鉴为公开出版物,所提供素材不得包含涉密信息。
(二)请有关省(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于5月20日前将2013年统计数据年报汇总数据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和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负责人员名单报送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电子版通过“全国民用航空工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于5月20日前将年度发展情况素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报送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电子版发送至adryxl628@163.com,并请注明撰稿人和审稿人姓名、电话和电子邮箱。
(三)联系方式
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林 丽 010-88581252/88529312
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 尹相丽 13718740602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刘增文 010-68208133
附件:1.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doc
2.重点民用航空工业企业名单.doc
3.年度发展情况素材内容和要求.doc
4.年鉴编辑和统计工作人员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