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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申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5
作者:中飞咨询
来源:电子司
点击:
工信部电子函[2010]44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满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招标工作的需要,促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和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定点生产企业发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企业范围及产品单元划分
申领《定点证书》仅限于已经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资质的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仅限于已经批复的产品范畴。《定点证书》按照产品单元(接收机、天线、高频头)申请。
二、《定点证书》申领程序
已经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资质的企业,组织编制《定点证书》申领报告(要求见附件1),提交给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全部资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定点证书》。
三、《定点证书》申领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0年9月21日前,请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通知发放到属地定点企业,做好书面签领记录,并组织企业认真领会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定点证书》申领工作。
(二)2010年10月15日前,有关定点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将组织编制的《定点证书》申领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逾期视为放弃。
(三)2010年10月22日前,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经审核的属地定点企业《定点证书》申领报告,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逾期不予受理。
(四)部将于收到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核工作。
四、《定点证书》发放原则
《定点证书》实行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并按照产品单元以及定点类型(全向型、外向型)进行发放。定点生产企业接到通知后,须按通知要求准时提交申领报告,逾期未提交申领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生产资质。
《定点证书》的发放将结合定点生产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状况和遵守月报制度以及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定点生产企业首次申领的《定点证书》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后符合换证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定点证书》。
五、《定点证书》管理
获得《定点证书》的生产企业,如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有效期满等情况,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出现重大违规事项将依法撤销《定点证书》,同时取消定点企业资质。具体规定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见附件2)。
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主管处长及联络人的联系信息报部电子信息司(因机构调整未明确分工的,请说明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组织好属地定点企业《定点证书》的申领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部做好对定点生产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申领报告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抄送: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质检总局监督司,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计财司、科技司,相关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0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申领报告
申请企业按照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应当是中文,并附电子文档):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申领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商标证明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检验、质量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主要软件、设备、仪器清单与证明;
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生产能力说明;
八、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情况的说明材料;
九、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近三年完税和缴纳证明;
十、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企业近三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注:申领报告参考模板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电子信息司子站(dzs.miit.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咨询电话:010-84029238。
附件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是企业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的凭证,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条 获证企业要严格遵守月报制度,在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将上月卫星电视接收机设备专用解码芯片采购情况、卫星接收机生产销售情况和天线/高频头生产销售情况填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月报系统。企业应留存内销产品的合同、销售发票及销售对象的安装许可证,出口产品的合同及出口报关单等原始记录及相关填报信息表,以备工业和信息化部核查。
每月报送的材料必须准确、及时。
第三条 获证企业应每年按资质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作为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换证的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自查材料进行审查。自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进行整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检查。
第四条 定点生产企业的《定点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书面申请换证并提交完整材料;过期不予受理换证申请。
经审查符合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准予换证并收回原《定点证书》;不符合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不予换证。
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申请换证的,应当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定点生产企业换证申请材料。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五条 获证企业若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如合并、分立、营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变更、企业更名等,应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六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直至撤销证书;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定点证书》的;
漏报、谎报月报信息或年度自查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监督检查不合格,一个月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注销其定点生产企业《定点证书》:
《定点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终止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注:年度自查报告、换证申请材料参考模板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电子信息司子站(dzs.miit.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咨询电话:010-8402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