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
发布时间:2014-10-2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原材料工业司点击:
工信部联原函[2014]44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有关部门多次联合组织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稀土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无计划、超计划生产等行为在一些地区仍比较严重。对此,近期国务院领导专门批示,要求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切实查处典型案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非法开采、生产、交易,并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关于“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管理负总责”的要求,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开展全国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请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逐级落实责任,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开展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9月30日
附件: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