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我们
可研报告
节能评估
资金申请
国家资金
联系我们
栏目导航
发改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工信部
科技部
环保部
供销社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家资金
>
工信部
工信部
关于2011年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五批)备案的函
发布时间:2012-01-04
作者:中飞咨询
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点击:
原材料司备函[2011]297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并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892个产品名单予以备案。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规定如下:原药品种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三、获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
2011年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五批).xls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