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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2
作者:中飞咨询
来源:
点击:
发改经贸[201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部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铁路局:
2009年国家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出台了放开化肥价格和经营的政策,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总体上看,2010年春耕化肥供应可以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入冬以来受暴雪、冻雨等低温天气因素影响,天然气、煤炭等化肥原料供应趋紧,化肥生产运输受到影响。为解决化肥生产流通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好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原材料供应
原材料供应是保障化肥正常生产的基础。在春耕期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加强生产调度,即日起逐步增加对化肥生产用天然气的供应,在未完成化肥计划用气前,不得向其他企业供应工业用天然气。各电网公司要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用电需要。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煤炭企业加强化肥用煤的生产供应。对前一段因保民用天然气和电力供应而停产的化肥生产企业,有关地方相关部门要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继续对化肥生产、经营和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化肥生产用电、用天然气和铁路运输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化肥行业的各项财税和价格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
三、加强运输和信贷支持
铁路部门要加强春耕期间化肥以及化肥生产原料的组织调运,重点安排华北地区向南方调运氮肥以及西北地区钾肥和西南地区磷肥的调出.云贵地区要积极协调好磷矿石外运。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提高审贷效率,加大信贷资源调剂力度。
四、做好淡储调控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淡储任务。淡储企业要切实履行储备职责,足量储备化肥;淡储到期后,应在标的区域内及时开展销售,不得惜售延误,不得将淡储化肥用于出口。淡储期间如局部地区市场出现断档脱销或价格异常上涨,地方有关部门和各级淡储企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将淡储化肥提前投放市场,平抑市场价格。
五、维护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监管。要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复合肥以及将假冒伪劣复合肥与其它品种化肥捆绑销售等坑农害农行为,严肃查处价格串通、恶意囤积、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12315举报投诉电话等渠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做好春耕化肥供应工作对支持农业发展、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市场监测、落实相关政策、强化组织协调、确保供应稳定。对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及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人 民 银 行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供 销 总 社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