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科装〔2013〕3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推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核心竞争力,树立各行业技术创新典范,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根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政厅
2013年6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创建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积极开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达到申报条件与标准的,可自愿申请自治区认定。
第四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信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制定落实相关鼓励政策。
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并组织示范企业认定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通过地、州、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四)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信息类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自治区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连续三年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0%以上,在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能减排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的建设,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认定申请
(一)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二)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一并上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三个年度会计报表;
(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第十条 组织评审
(一)自治区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二)自治区经信委联合财政厅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拟认定示范企业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及授牌
自治区经信委联合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示范企业名单及发展情况将在自治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
(二)示范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报自治区经信委。
(三)示范企业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并摘牌。
(四)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称号的,撤销其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鼓励政策
(一)支持示范企业开展产业前沿先导技术研发,根据示范企业制定的技术发展路线图,按项目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分阶段持续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
(二)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企业申报自治区重点项目。
(三)引导示范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优先支持示范企业牵头并统筹高校院所组成创新团队申报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通过自治区认定的示范企业,依照国家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工业局)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地、州、市级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