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6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科技司点击:
冀工信科〔2012〕546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省属企业:
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进工业提升计划,规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市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工业强省的实施意见》(冀发〔2012〕13号),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4日
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进工业提升计划,规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主要工业行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有中方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五)近三年内应取得一项以上已受理发明专利并已进行成果转化实施;
(六)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利润率逐年增加,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0%以上。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和示范作用。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在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能减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其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属企业可择优推荐本级或下级企业,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见附件);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 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B107-1)、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107-2);
4.技术创新成果鉴定证书、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创新成果应用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受理、公示证明;
5. 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初评,并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拟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原则上从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业新产品开发等产业技术创新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 已经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摘牌外,暂停其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