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6作者:中飞咨询来源:科技司点击:
甘工信发【2011】480号
各市、州工信委、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工作力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本通知下发后开始申报。请各市州、各有关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将予以公布。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甘肃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全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积极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工信委、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有控制权;
(三)通过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四)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和示范作用。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在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能减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属以下企业向所在市州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附电子版)。市州工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时上报省工信委。省属以上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信委。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技术创新成果鉴定证书;
(四)企业近三年会计报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第十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经综合审查后提出示范企业认定审核意见,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甘肃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并予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并摘牌。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本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情况。其中,省属以下企业报送所在市州工信委,由市州工信委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工信委;省属以上企业直接报送省工信委。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对示范企业名录及相关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利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撤销示范企业称号,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示范企业的资格。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认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示范企业认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