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00号(农业水利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5-08-0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点击: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200号(农业水利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郭晋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偏远地区土地流转工作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加强偏远地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偏远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之一,农业部高度重视,近年来不断加大这方面工作指导。
一、关于抓紧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土地流转打好基础,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搞好土地流转基础性工作
为落实中央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自2009年开展试点以来,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有2065个县、1.5万个乡镇、24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为指导各地规范有序推进试点工作,2015年2月,农业部、中央农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信息化,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针对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结合实际,分类指导。二是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完善技术标准,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三是对整省推进省份和其他试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四是加强培训,提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层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操作水平。
二、关于制定土地流转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创造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政策环境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措施,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截至2014年底,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03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0.4%,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6.7%。
关于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2014年,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文件强调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二是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扶持政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关于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4年,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下一步,我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示范带动,加强人才培养,指导各地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二是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出台专门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引导土地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三、关于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运行
近年来,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截至2014年底,全国县(市)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324个,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7268个,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机制初步建立。
关于加强土地流转程序管理。2014年,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等相关内容。2015年,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探索建立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保障金制度。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健全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关于加强土地流转登记管理。2005年,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等手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2010年,农业部会同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了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档范围与责任。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加强乡(镇)、村承包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关于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合同内容专门作了规定。2005年,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行为监管、纠纷调处等制度,以及土地流转的原则、形式、程序和交易规则等。2014年,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引导承包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近年来,一些省(市)农业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规范合同示范文本。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感谢您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关注,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
2015年8月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经管司 010-5919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