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62号(农业水利类21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5-08-0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点击: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2362号(农业水利类217号)提案答复的函
卫小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土地实施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组织机构建设
近年来,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提高。截至2014年底,全国县(市)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324个,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7268个,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机制初步建立。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等相关内容。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登记制度。2005年,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等手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2010年,农业部会同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了县、乡两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档范围与责任。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加强乡(镇)、村承包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和登记工作。
二、关于着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清理整顿规范工作
为落实中央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自2009年开展试点以来,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有2065个县、1.5万个乡镇、24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为指导各地规范有序推进试点工作,2015年2月,农业部、中央农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提出,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信息化,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针对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结合实际,分类指导。二是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完善技术标准,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三是对整省推进省份和其他试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四是加强培训,提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层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操作水平。
三、关于切实依法加强管理,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措施,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截至2014年底,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03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0.4%,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6.7%。
关于要当事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合同内容专门作了规定。2005年,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行为监管、纠纷调处等制度,以及土地流转的原则、形式、程序和交易规则等。2014年,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引导承包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近年来,一些省(市)农业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规范合同示范文本。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关于尊重土地承包人的意愿。2014年,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着力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二是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感谢您对农村土地流转及相关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
2015年8月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经管司 010-5919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