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63号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5-07-0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点击:
一、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定位
农业部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2014年将《农村集体经济重大理论问题和法律制度研究》列入农业部重大课题调研,重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组织形式、主体地位、治理结构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的法律政策建议。今年,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有关“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要求,我部正在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课题研究,重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成员范围、组织机构、资产财务管理、配套政策等内容进行研究,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奠定理论基础。
二、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对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提出了明确要求。《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集体产权归属,也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农业部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2013年,将《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实践及法律问题》列为农业部重大研究课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衡量标准等问题进行研究。由于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历史不同,人员构成不同,财产组成不同,加之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出台全国统一的成员身份认定标准难以兼顾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如果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适用统一标准也可能激化矛盾。因此,各级政府应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任务要求,对成员身份界定的原则、程序作出规定。至于具体的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和标准,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协商决定。
三、关于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级基层组织的关系
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性质不同、职能不同、难以相互替代的两种农村基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则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现实中,我国多数地方没有单独设置集体经济组织,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59.8%的村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村级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表现为一个班子、一套人马,履行两种完全不同的职能。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社区人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一致现象日益突出,“政社合一”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许多地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厘清和明晰农村各类组织的职能和关系,推动行政事务和经济事务相分离,使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各归其位、各司其职。村民委员会集中精力搞好社区自治、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村民的幸福感;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经济运营和管理,充分调动成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积极性,为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中央有关要求,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成员身份界定、内部治理机制、与村级基层组织的关系,以及集体资产权属等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总结地方实践经验,适时向国务院提出有关立法建议,争取尽早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纳入国家立法计划,并在立法过程中,认真考虑和吸收您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