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12号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5-07-0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点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对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提出了明确要求。《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集体产权归属,也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认定。
农业部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近年来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2013年,将《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实践及法律问题》列为农业部重大研究课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衡量标准等问题进行研究,为研究出台成员身份界定办法提供参考和依据。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抓紧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研,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在内的相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由于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历史不同,人员构成不同,财产组成不同,加之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出台全国统一的成员身份界定标准难以兼顾地方的具体情况,而且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适用统一标准也可能激化矛盾。因此,各级政府只能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任务要求,对成员身份界定的原则、程序作出规定。至于具体的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和标准,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相关问题调研,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地方经验,将共性问题提升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