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683号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5-07-0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点击:
一、关于成立公司运营农村集体资产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亿万农民的长期努力,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拥有大量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耕地等资源性资产,而且拥有庞大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主的非资源性资产。让广大农民更多分享集体发展成果,切实增加财产性收入,迫切需要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运营效率,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近年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工业化加快推进的新形势,农业部指导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明确集体资产权属,确认成员身份,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资源性资产重点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实现物权化保护;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折股量化到人,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造,并借鉴现代企业治理方式,成立成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对于集体资产如何运营,是否实行公司化运作,涉及改革的方向,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民主决定,政府不宜做统一安排。
二、关于由专业人员运营农村集体资产
由懂经营善管理的专业人员来管理运营农村集体资产,不仅有助于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提高集体资产运营效率,也能够帮助村干部摆脱人情困扰,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从实践看,凡是集体经济发展好、集体资产运营效率高的地方,一般也都有好的带头人或管理者。目前,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村都在探索吸引专业人员来管理运营集体资产。
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
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公平进入市场,平等参与竞争,迫切需要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但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尚属空白。现实中,各地探索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登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有的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少数地方登记为公司制企业,这些做法都各有利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其资产权属、成员构成、治理结构、解散清算规定等都与公司制企业不同。如何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需要法律来明确,在未出台统一的注册登记办法前,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比较适宜的做法,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组织证明书,并据此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刻制印章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成熟,再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认真研究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运营效率的有效办法,在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安全的同时,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