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85号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5-07-0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点击:
一、关于加强政策扶持
2014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4〕4号),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发展休闲农业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发展休闲农业的总体要求和原则,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关于加强资金支持
我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部分经费,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重要媒体,对已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中国最美休闲乡村、中国美丽田园、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进行宣传推介,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目前,我部正在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研究制定促进乡村旅游休闲发展的用地、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加大调研力度,制订发展政策,以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三、关于创新休闲农业用地机制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2014年,我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明确有关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按照农地农用的基本原则,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允许地方根据各地不同特点因地制宜适当调整用地标准,以适应设施农业建设需要。同时,对于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不属于农业用途的相关用地,明确提出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四、关于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明确要求涉农金融机构在农业重点县各支持至少一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包括发展休闲农业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对一”全面金融服务。在拓宽休闲农业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方面,针对休闲农业在内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需求特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大棚抵押、林权抵押、农机具抵押、水域滩使用权抵押、现金流抵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等抵质押融资方式,满足休闲农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需求。我部与中国民生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荐2014年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民创业项目的通知》(农办加〔2014〕15号),共同遴选一批信贷重点项目,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探索了新的渠道。
五、关于实行税费优惠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改革不断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以建立健全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为总体方向,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定价机制,改进贷款定价方法,提高贷款定价和管理效率。
农业部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