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67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07-0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点击: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善我国农村财会人员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财会人员持证上岗。财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会计工作的质量。会计从业资格是对会计人员从事本职业务的法定要求,是考量会计人员能否胜任财会工作的基本前提。2013年,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以下称“四部门”文件)指出,要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稳定和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村级财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聘任上岗,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要逐步建立完善财会人员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组织做好对村级财会人员的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为督促地方落实好“四部门”文件精神,2014年下半年农业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专项检查,重点就这一问题进行检查和专项调研。通过督导检查,指导地方进一步强化村级会计工作。
二、关于农村财会人员归口管理。农业农村的特定环境决定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不同于其他行业,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农村财会人员不仅要熟悉了解财经法规,还必须掌握运用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集体“三资”管理等各项政策法规,担当起维护农民经济权益的重任,其归口管理也有别于其他行业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务院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农业部作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主管部门,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有具体业务指导和管理的责任,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对农村财会人员负有归口管理的职责。2006年《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指出,农业部门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近年来,农业、财政部门积极协调沟通,建立跨部门议事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各地也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台了适于本地区实际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办法,目的是不断提升农村会计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关于完善农村财会人员保障体系。建设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农村财会队伍,必须保证农村财务人员尤其是村会计的工资待遇。2013年“四部门”文件强调指出,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地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从农业合作化以来的历史发展情况看,村会计始终都是作为村级组织“三大员”(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之一进行管理,实践证明对助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将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沟通协调,指导地方在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的情况下,落实农村会计人员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使村级财会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做好本职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就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改善农村财会人员待遇问题积极进行探索,加强沟通协商,为规范和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创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把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做得更有效更扎实。
感谢你们对“三农”工作特别是农村财会人员待遇问题的关注。
农业部
2015年7月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3192, 5919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