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7-03-19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办公厅点击:
关于举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听证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拟对2001年4月12日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农发[2001]8号)进行修订。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对《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内容的意见和建议,我部决定就《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增加农药登记残留和环境影响资料,提高农药登记安全性评价要求
1.临时登记要求提交残留试验资料,试验点数与调整后的正式登记残留试验点数相同。正式登记残留试验的点数由2地调整为:大宗粮食作物、水果和蔬菜3地,局部地区种植作物1地,其它2地;
2.原药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均要求提交环境行为和环境毒性资料。制剂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须提交环境毒性资料,但可根据原药试验结果减免资料。
(二)调整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限定范围
1.农药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由规定最低值改为规定允许波动范围;
2.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允许范围要求如下:
标明含量X(%或 g/100mL,20℃±<?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
允许波动范围 |
X≤2.5 |
±15%X(对乳油、悬浮剂、可溶液剂等均匀制剂) ±25%X(对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非均匀制剂) |
2.5<X≤10 |
±10%X |
10<X≤25 |
±6%X |
25<X≤50 |
±5%X |
X> 50 |
±2.5%或 |
3.盘式蚊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上限不超过标明值的40%,下限不超过标明值的20%;
4.微生物农药和电热蚊香片等特殊产品,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允许范围。
(三)规范相同农药产品的认定和登记
1.相同农药产品是指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相同的产品;
2.对于相同农药产品,经有关登记试验单位检测、试验,由登记机关评审确认其组成、质量技术指标和毒理、环境试验结果具有等同性的,判定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农药产品;
3.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农药产品的登记可适当减免资料,质量有明显差异的相同农药产品应与首家登记一样,提供各项试验资料。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听证会定于2007年4月3日在北京二十一世纪饭店举行。
三、听证会代表
1、农药生产企业代表6名,农药使用者代表3名,农产品经营者代表1名,农产品消费者代表2名。
2.特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和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家庭卫生杀虫制品专业委员会的代表各1名,农药环境和残留专家各1名。
听证会代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都有适当名额,受影响的企业和个人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
未被选定的申请人,可以书面方式提交意见。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1.报名时间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报名。报名时间自2007年3月19日起,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23日下午5时整。
2.报名方式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报名。传真号:(010) 64192735;电子邮件:YINGBINLEE@TOM.COM。咨询电话:(010)64191650。
3.报名要求
个人报名的,须年满18周岁,并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代表类型(农药使用者、农产品经营者或农产品消费者)、对《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内容的基本观点和主要理由。
单位报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代表类型(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使用者或农产品经营者)、规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对《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内容的基本观点和主要理由,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写明所生产农药的种类(大田或卫生用农药)。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参加听证的代表,由我部书面通知。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京外个人代表的往返交通费用和在京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农业部承担。其他代表的上述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附件:《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听证会规则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听证会规则
为保证《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听证会顺利进行,制定如下规则:
一、听证会人员组成
1.主持人2名;
2.起草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介绍人2名;
3.听证会代表16名。
二、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到会的听证主持人、起草机构介绍人、听证会代表,宣布听证事项及注意事项,告知听证会代表权利和义务;
3.起草机构介绍人介绍《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
4.听证会代表围绕听证事项发言,每人发言不得超过20分钟;
5.主持人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主持人职责
1.根据情况,决定听证会是否如期举行;
2.主持听证会,确定听证会代表的发言顺序;
3.维持听证会秩序,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
四、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听证会代表的权利
①经主持人许可,进行发言;
②提出支持自己陈述意见的相关材料和依据。
2.听证会代表的义务
①遵守听证会的规则和纪律;
②保证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③根据主持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④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用
1.听证会代表意见:听证会代表有书面意见材料的,可以提供书面意见。
2.听证记录:工作人员负责听证记录。
会后对本次听证会代表意见进行汇总,供农业部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时参考;采纳情况将反馈听证会代表。